無罪辯護的法律依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條: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,依照法律定罪處刑;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,不得定罪處刑。該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: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,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。罪刑法定原則既是“犯罪人的大憲章”,又是“善良公民的大憲章”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十二條: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,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。該無罪推定原則意味著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告有罪前都是無罪的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四十三條:審判人員、檢察人員、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,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或無罪、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。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、引誘、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?!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<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>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六十一條: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。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、引誘、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、被害人陳述、被告人供述,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?!蹲罡呷嗣穹ㄔ?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國家安全部、司法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十一條: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,公訴人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,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、充分的,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;第十二條: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,第一審人民法院沒有審查,并以被告人審判前供述作為定案根據的,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進行審查。檢察人員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,或者已提供的證據不夠確實、充分的,被告人該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非法言詞證據據。上述規定表明以刑訊逼供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言詞證據將遭到排除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六十二條:……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、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:(一)案件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;(二)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,應當作出無罪判決;(三)證據不足,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,應當作出證據不足、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。該規定明確刑事案件的證據必須要達到“確實、充分”(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、國家安全部、司法部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五條對此作出了釋義),否則,疑罪從無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三十五條: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,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無罪、罪輕或者減輕、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,維護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合法權益??梢?,無罪辯護既是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之一,又是辯護律師的職責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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